国家监委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要求 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发布日期:2020-08-10 浏览次数:13137 发布人:集团纪委
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国家监委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国家监委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要求、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赋予其必要的权限和手段。各级监委组建以来,与纪委合署办公,认真履行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监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的必然要求。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本质上是党的政治机关,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与监委依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监督是一致的。国家监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就是接受其监督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促进监委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确保监察机关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监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应当立足监委职能职责,突出“专项工作报告”定位。要紧紧围绕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围绕发挥监察机关作用、提升治理效能,围绕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科学合理确定报告的题目和内容,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过认真研究,国家监委首次专项工作报告的题目,确定为“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属于人大监督职权范围,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国家监委有充分实践。
国家监委把推进专项工作报告准备工作的过程,作为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过程。报告题目确定前,国家监委联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覆盖调研,全面了解各地开展监委专项工作报告情况。报告题目确定后,在报告起草、修改和调研过程中,国家监委积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监司委沟通联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国家监委分别召开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负责同志、部分特约监察员和专家学者、部分省市县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对报告稿的意见建议,并两次将报告稿送全国人大监司委征求意见。全国人大监司委先后到河北等9个省市开展实地调研监督,分别召开中央追逃办成员单位和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对报告稿两次进行修改。
监委作为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持之以恒加强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国家监委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后,将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地方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条件下开展工作,不断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